设 购 件 件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主机
台式微型机主机
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显示卡
笔记本微型机
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
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
外
显示器
含液晶显示器
扫描仪
针式打印机
喷墨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
UPS电源
含电池
调制解调器
光盘刻录机
数码相机
专用充电池、存储卡
投影机
灯泡
鼠标器
键盘
软盘驱动器
硬盘驱动器
手写板
电源
光盘驱动器
选
内存条
主板
CPU
声卡
显示卡
盘控卡
网卡
其他功能扩展卡
软
软件
预装软件
随机软件
附件2: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2.显示器图像不能同步,画面扭曲、摆动、撕裂。
3.显示器图像亮度不可调。
4.显示器图像缺色。
5.显示屏白斑、花斑。
2.扫描白纸出现明显条纹或者全黑;
3.经维护,机械系统不归位。
2.印字漏点,连点。
3.打不上字。
4.不能正常回车、归位。